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减免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时间:2014-08-07 作者: 字体: [大] [中] [小]

粤残联〔2014〕50号

 

广东省残联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残联,顺德区残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和管理,规范用人单位申请缓缴、减缴、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程序,现将《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减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4年7月3日   

 

 

 

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减免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的征缴和管理,根据《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粤残联﹝2009﹞216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单位条件

  (一)申请缓缴残保金条件 

  由所属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其生产经营存在暂时困难,不能按时缴纳残保金的单位。无行政主管部门的单位,由当地相应年审机构确认。

残保金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二)申请减缴残保金条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申请) 

  1.被同级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解困对象,单位人均工资低于当年残保金征缴基数,且在职残疾职工数不少于按规定比例应安排残疾人数50%的单位。

  2.年审年度亏损一年以上的,单位人均工资低于本地区当年残保金征缴基数,且在职残疾职工数不少于按规定比例应安排残疾人数50%的单位。

  3.年审年度因遭受严重灾害如台风、火灾、水灾、地震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严重损失,经税务、民政、消防、公安、住建、保险等部门证明,按规定缴纳残保金有困难的单位(符合此条件连续申请减缴保障金不得超过2年)。

残保金减缴数额不得大于应缴数额的50%。

  (三)申请免缴保障金条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申请)

  1.法院已立案受理破产申请、且没有经营及非经营性收入的单位。

  2.被政府有关部门解散、撤销,且没有经营及非经营性收入的单位。    3.已经办理歇业、且没有经营及非经营性收入的单位。

  二、申请单位须提交的资料

  (一)申请缓缴残保金单位

  1.填好并加盖公章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减免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2.申请缓缴残保金书面报告一份(有行政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确认并盖章)。

  3.最近一个月报税务部门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等财务报表。

  4.最近一个月单位基本帐户和一般帐户的银行对帐单或银行征信证明。

  (二)申请减缴残保金单位

  1.填好并加盖公章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减免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2.申请减缴残保金书面报告一份(有行政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确认并盖章)。

  年度报统计部门的《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年报) 》(I102-1统计表),没有该统计表的需提供上年度1-12月企业职工工资发放表。

  4.属于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解困对象的,除提供上述1、2、3项资料外,另须提供相关部门证明文件。

  5.年审年度亏损一年以上的,除提供上述1、2、3项资料外,另须提供最近一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原件。

  6.属于遭受严重灾害造成严重损失的,除提供上述1、2、3项资料外,另须提供如税务、民政、消防、公安、住建、保险等机构出具的遭受灾害、造成损失的相关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申请免缴残保金单位

  1.填好并加盖公章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减免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2.申请免缴残保金书面报告一份(有行政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确认并盖章)。

  3.上年度报统计部门的《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年报) 》(I102-1统计表),没有该统计表的提供上年度1-12月企业职工工资发放表。

  4.已办妥破产、解散、撤销、歇业的文件。

  5.年审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原件。

  三、申请程序

  需申请缓缴、减缴、免缴残保金的单位须在规定的年审时间内参加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在年审时一并向负责本单位年审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领取或从网站下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减免申请审批表》,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填妥并提交相关资料,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汇总上报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审批。不按规定时间年审及申报资料不全的,不予受理。残疾人联合会收到用人单位缓、减、免缴残保金申请材料后,定期集中审核批复,批复结果由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通知申请单位,并及时告知残保金代征部门。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各地可根据本地区残保金的年审主体、代征主体的实际,参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2001年印发的《关于用人单位申请缓、减、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残联〔2001〕13号文)同时废止。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4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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