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残联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残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印发的《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明确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残联厅函〔2022〕63号)有关要求,为促进残疾人高质量就业,现就做好2024年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上年度已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含中央、境外驻粤单位)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申报时间
2024年3月1日至10月31日。用人单位可通过网报系统在线申报或到当地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年审机构(以下简称年审机构)柜台线下申报,用人单位系统申报成功到办结年审结果的时限为22个工作日。
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年审的用人单位,均视为上年度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认定条件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每月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当月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实际支付的工资指用人单位为残疾人职工所支付的个人部分的工资(含各项社会保险费中个人缴纳部分)。
四、劳务派遣说明
双方未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劳务派遣单位不具备有关资质的,劳务派遣关系不成立。劳务派遣单位须是被派遣残疾人的工资支付单位或社会保险缴纳单位。被派遣残疾人默认计入劳务派遣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若劳务派遣协议中有明确被派遣人员计入用工单位的,则被派遣残疾人可计入用工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
五、重复安置解决方式
根据2024年度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培训有关指引,当出现重复安置争议时,提出异议的用人单位凭县级以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出具的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时间(期间不间断)文书到当地年审机构进行申诉办理,具体办理流程参照中国残联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关于重复安置就业影响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的处理意见》。
六、最低工资数据更新
各级年审机构根据当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更新系统数据,参数设置功能开放时间段为1月1日至3月10日。
七、信息安全
各级残联仅可使用本辖区残疾人信息、用人单位信息进行残疾人就业创业服务方面数据分析、政策分析,不可将保密信息用于其他任何与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无关事宜。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信息不得向任何无关第三方泄露和提供,并对所有数据予以严格安全防护。相关业务负责人、年审工作人员均应签订保密承诺书,做好登记备案,各级残联对从事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的工作人员定期开展保密培训、保密检查工作。违反《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造成后果的需承担相应责任。
八、其他说明事项
(一)政策到期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成本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3〕302号)中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优惠政策已于2023年到期,请各地做好解释工作。
(二)办事指南及办理地址
办事指南:
http://jyzx.gddpf.org.cn/jyns/bszn/content/post_1012994.html
网报系统(用人单位端):
开放时间为3月1日至10月31日。
https://nskstb.gddpf.org.cn:8443/wbxt/index.html#/login
申办系统(工作人员端,需要政务外网环境):
开放时间为3月1日至11月30日。
http://19.15.25.250:8081/sbxt/index.html#/login
统管系统(工作人员端,需要政务外网环境):
全年开放。
http://19.15.25.251:8082/tgxt/#/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2024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