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创业特惠扶持政策

信息来源:中国残疾人服务网 时间:2017-03-10 作者: 字体: [大] [中] [小]

1、《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对残疾人个人劳动所得按照省级政府的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

残疾人创业若是雇佣了其他的残疾人,按照雇佣残疾人的比例分别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或营业税、增值税的退税优惠。

 2、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

国家的统一规定:凡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残疾人自主创业免收的这些费用取消了3年的执行时限。

2008年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更加扩大了免除收费的范围,不限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三类。

中央方面具体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其中包括: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免收的费用还包括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取的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国务院以及财政部门、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从事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在地方层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也有相应减免。

相关内容,请搜索全国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政策法规内各地的具体规定。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