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创业特惠扶持政策
1、《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对残疾人个人劳动所得按照省级政府的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
残疾人创业若是雇佣了其他的残疾人,按照雇佣残疾人的比例分别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或营业税、增值税的退税优惠。
2、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
国家的统一规定:凡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残疾人自主创业免收的这些费用取消了3年的执行时限。
2008年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更加扩大了免除收费的范围,不限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三类。
中央方面具体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其中包括: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免收的费用还包括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取的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国务院以及财政部门、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从事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在地方层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也有相应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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