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制定办法: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
为推动《“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任务目标落实落地,10月27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国残联五部门共同印发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残联发[2021]51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分六章二十六条,以《公务员法》《残疾人保障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为依据,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通过公开录用、遴选、选调、公开招聘等方法安排残疾人就业相关程序为重点,以《“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确定的相关安排任务为目标,对制定安排残疾人招录(聘)计划、发布招录(聘)公告、考试、体检考察、公示监督等环节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办法”规定相关用人单位在发布招录(聘)公告时,限制残疾人报考的岗位应予以充分论证;面向残疾人的专设岗位可适当放宽开考比例、年龄、户籍等限制;要为残疾人参加招录(聘)考试提供合理便利;残疾人在填写体检信息时,有权保护个人隐私,用人单位不得以残疾本身作为判断是否健康的依据。“办法”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各级残联和残疾人个人的责任,提出了具体的监督和救济措施。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首次明确提出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的要求。近年来,在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大力推动下,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不断取得突破。《“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更是首次以国务院文件形式提出了具体量化目标,要求:“到2025年,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省级、地市级编制50人以上的党政机关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编制67人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县级以上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要有15%以上的残疾人”。同时要求:“完善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制度,制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合理确定残疾人取得职业资格和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等入职的体检条件,对于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的残疾人,应依法保障其平等就业权益”。
“办法”的适时出台,将对保障残疾人就业权益,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提供有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