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意见(粤残联[2013]115号)

信息来源:广东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时间:2017-02-17 作者: 字体: [大] [中] [小]

粤残联〔2013〕115号

各地级以上市残疾人联合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7月23日

 

 

 

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广东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粤府[2012]1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全省残疾人就业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家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将残疾人就业工作放在优先位置,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护和就业促进法规政策,扩大残疾人就业规模,推动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实现充分、稳定就业,着力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到2015年,全省建立600个各类残疾人培训、就业、扶贫及个体创业基地,为8万名有就业培训需求的残疾人提供技能培训;城镇新增残疾人就业6万名,带动10万名农村贫困残疾人脱贫,扶持一批残疾人个体创业。

    二、扶持政策

    (一)大力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认真落实残疾人就业保护和就业促进法规政策,针对残疾人特点和劳动力市场需求,依托各类培训机构,大力开展就业、创业和技能培训等各类个性化培训。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在师资培养、就业信息服务、政府购买培训服务等方面比照公办职业培训机构给予同等待遇。将就业困难的残疾人纳入就业专项资金补贴范围,对残疾人开展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公益岗位安置等按规定给予补贴。加强残疾人培训的实名制动态监测和绩效评估,严把培训质量关,确保职业培训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做好残疾人就业培训资金的预算安排,及时安排残疾人就业专项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并加强对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管。

    (二)加强就业培训基地建设。依托城镇企业和农业企业及种养大户建立集中就业基地,安置就业困难残疾人上岗就业。依托社会力量建立残疾人就业培训基地,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免费为有就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残疾人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就业、创业、技能培训。通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残疾人就业培训及扶贫基地给予适当补贴,建立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一次性培训后就业率相挂钩机制。就业培训基地采取实名制动态统计管理,确保补贴资金的使用绩效。

    (三)建立岗位预留制度。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带头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除特殊岗位外,录聘单位不得设置歧视残疾人的录聘标准,不得拒聘符合录聘标准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身体条件的残疾人。鼓励、引导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逐步建立岗位预留制度,2013年底前省和地级以上市开展岗位预留试点工作,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四)实施岗位和社会保险补贴制度。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残疾人、签订l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对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增加50%一次性岗位补贴。对超比例招用就业困难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岗位补贴主要用于岗位工位改造及岗前培训,补贴经费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或当地财政专项资金中列支,省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当补贴。对安排残疾人就业并签订l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残疾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给予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残疾人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五)落实集中就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福利企业和集中就业单位等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福利企业、集中就业单位可按规定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用水用电用气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对民间资本投资兴办上述机构的,按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政策执行。完善福利企业年检制度,强化监督管理,保证残疾人在岗在职,平等享受晋职、晋级、评定职称、薪资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各项权益。

    (六)支持发展辅助性、庇护性就业。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残疾人辅助性、庇护性就业单位进行生产经营或专产专营。在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辅助性、庇护性就业单位的产品或服务项目,并启动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专产专营试点。2013年底前,县级以上政府建立优先采购残疾人专产专营产品目录。2014年底前,乡镇(街道)普遍建立残疾人辅助性、庇护性就业单位。

    (七)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各地开发的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就业。乡镇街道残联和城乡社区残协选聘的残疾人专职委员就业岗位列入公益性岗位管理。开发适合残疾人从业的基层社会管理、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公益性岗位.公益性岗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并按实际安置人数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鼓励用人单位优先录取高校和职业技术学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开发重度残疾人居家就业岗位。

    (八)规范发展盲人按摩行业。进一步完善盲人按摩管理制度,加强行业管理。组织做好盲人按摩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积极创造条件将盲人按摩人员吸纳到各类医疗机构就业。加强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培训,发展盲人医疗按摩中、高等专业教育和继续教育。重点扶持盲人按摩龙头企业扩大规模、提升服务,促进盲人按摩业健康发展。对盲人按摩企业盲人员工及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2/3的比例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给予补贴。对盲人按摩经营店给予一次性补贴。

    (九)扶持自主择业。各地新办贸易市场的商铺、摊位和便民服务网点要优先安排自主创业的残疾人进行经营,并适当减免摊位费、租赁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残疾人初次自主创业的,在本省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依法纳税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由就业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符合小额贷款发放条件的残疾人可按规定程序向金融机构申请小额贷款,小额贷款额度一般为5万元,规模较大的可提高到l0万元。申请小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省财政据实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全额贴息,并积极探索残疾人创业扶贫贴息贷款工作的有效方式。扶持建设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为有创业意愿的残疾人提供培训、见习、指导、融资、咨询等各项创业服务。通过购置或租凭“爱心商铺”等形式,建立残疾人创业实习基地,地级以上市不少于2000平方米,县级不少于300平方米。开展残疾人创业示范基地分级评估考核工作,对达到示范基地标准的,优先享受政府购买服务。

    (十)完善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县级以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全部具备独立开展职业信息分析、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技能评估、就业及失业登记工作等条件。设立残疾人服务窗口和服务项目,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将残疾人就业信息纳入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建立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交换机制,实现资源共享。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人员专业化培训和考核,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十一)引导农村残疾人就业。建立农村残疾人就业援助工作保障机制,完善农村残疾人就业援助配套措施,开发适合农村残疾人就业特点的岗位,有序安排农村残疾人转移就业。建立和完善农村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体系,形成“订单”式就业机制。扶持引导农村低收入残疾人及家庭成员从事维修、商贸、手工艺加工、家庭服务等多种形式的就业创业项目。扶持农村残疾人创业带头人创办企业,带动残疾人就业,帮助农村有就业能力、就业愿望的低收入家庭残疾人实现就业。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农村残疾人就业创业的支持力度。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残疾人就业工作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政府就业规划,建立协调机制,制定具体方案,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全力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各级残联要统筹协调培训、就业、扶贫资金和物资分配以及扶贫项目的组织实施,并发挥基层残疾人组织及专职委员作用,为残疾人就业提供组织保障。

    (二)加大资金投入。各地要加大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投入,将残疾人就业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统筹安排,省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重点补助财政转移支付地区。完善残疾人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大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力度,强化审计监管,防止和杜绝挤占、挪用、贪污就业资金等现象,确保资金安全。

    (三)完善金融服务。加大对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信贷支持,省财政每年安排残疾人康复扶贫贷款的专项贴息款,康复扶贫贴息贷款重点投向适合残疾人特点的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家庭手工艺制作、零售商业及各类服务业项目。适当降低贷款门槛,简化贷款手续,完善信贷服务政策。发展针对贫困残疾入户发展生产、创业的免抵押小额贷款产品,扶持残疾人开展创业项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做好统计监测和绩效评估。各地要将残疾人就业扶贫工作列入政府统计、监测和检查范围,完善统计报表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2013年底前,残疾人培训、就业等工作实行实名制登记管理,并对残疾人就业扶贫执行情况实施年度动态监测和绩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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