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驻穗中央、省属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试行资助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粤残联〔2005〕94号
驻穗中央、省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鼓励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经省财政厅同意,决定对驻穗中央、省属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试行资助社会保险费。
一、资助对象及范围
上年度已在省残疾人联合会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并超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已参加省属或广州市社会保险统筹的驻穗中央、省属的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资助:
(一)独立核算和独立参加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单位;
(二)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超出一人以上(含一人);
(三)用人单位与在岗的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穗办理了社会保险。
对非在穗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和非本省城镇户籍,以及在福利企业集中就业的残疾人不计算比例。
二、资助项目和标准
以用人单位为残疾人实际投保险种为据,最高按缴纳的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社会保险五项之和计算,全额资助单位应缴部分,资助标准按现行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用人单位应缴部分的下限执行。残疾职工个人应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仍由本人承担。
三、申请资助程序
资助社会保险费的具体工作由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受理。符合资助条件的用人单位应提供《资助审批表》、《资助人员花名册》、《本单位安排残疾员工花名册》、《劳动合同》、工资单以及参保情况明细表、参保每月核定单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划款 单复印件等材料,送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后,报请省残疾人联合会审批。用人单位应开具税局购买的发票交就业中心,由就业中心通过银行把需资助的社会保险费划帐到申请单位银行帐户。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必须于当年9月30日前向广东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超出期限,不予受理。资助期限以年度为计算单位。资助期限内,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达不到资助条件,资助终止;超比例安排人数每增加一人,按实际工作月数折算资助金额。
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试行资助社会保险费是一项新的尝试,各用人单位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如实反映有关情况,自觉接受检查监督。一经发现有隐瞒、多报等欺骗行为,即取消相关资助资格,并予以通报,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收回所资助的金额,追究直接当事人及领导的责任。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二OO五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