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扶助残疾人优惠待遇若干规定
为了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凡符合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持有清远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伤残军人证》的残疾人,可享受本规定优惠待遇。
二、各级医疗单位对残疾人就医应在挂号、检查、交费、取药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各单位应对残疾人报销医药费给予优先照顾。
三、在国家确定的康复医疗范围内,残疾人为恢复或补偿功能所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报销。残疾人在康复医疗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残疾人购置必备的专用辅助器械确有困难的,所在单位应给予帮助。
四、能够适应学习生活的残疾人青少年入学,中、小学校不得拒绝招收。对接受义务教育(含职业教育,以及在中等专业、技工学校,普通高等院校就读)家庭困难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困难户的在校子女,应给予减免学杂费的照顾。残疾人一方户口在本地,其配偶、子女户口在外埠的,应允许子女在本地区入学。残疾人参加升学考试的,免除体育达标考试,考试分数达到入学标准的,学校应按国家规定予以录取,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接受。
五、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经济组织,必须按《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通过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来履行法律责任。
六、就业的残疾人享受与其他职工同等的待遇,用人单位应根据其身体状况适当安排工作,并不得随意辞退。关、停、并、转及破产的企业和职工放假的单位,必须妥善安置好残疾人的工作和生活。
七、政府鼓励发展盲人保健按摩事业。对取得保健按摩资格的盲人按摩人员,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安排从业或扶持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
八、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谋职业。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适当放宽经营范围,简化办理有关证照的手续,并酌情减免工商管理费。集贸市场的开办单位,应对残疾人适当减收设施租赁费。公安、市政、城管、交通等有关部门对残疾人在规定范围内设置售货、修理摊点的,应优先批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免收占道费、治安管理费和垃圾清运费。税务部门对残疾人的营业收入和所得,应按国家规定给予减免税照顾。
九、市和县(市、区)有关部门对国家确定的康复重点项目应制定计划,分级负责,组织实施。财政部门应对残疾人康复治疗、建立康复设施给予适当的投入,并将康复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逐年增加。
十、对农村残疾人本人从事种养殖业,可免征农业税、乡镇统筹费、义工费、公益事业和其他社会负担;对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经济来源的残疾人及其未成年的子女,免收农业税,免除一切社会负担。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家庭要通过开展包户助残活动,帮助他们脱贫致富。
十一、对丧失劳动能力、无依无靠、无经济来源的残疾人,属城镇的,由民政部门优先安排入福利院;属农村的,由乡镇政府优先入列五保户,安排入敬老院。
十二、城市开发建设单位对残疾人的回迁安置应在地点、楼层等方面给予照顾。农村残疾人困难户建房免征管理费、占地费、放’ 线费和基础设施配套费。
十三、市和县(市、区)有关部门应定期为残疾人举办体育运动会、文艺汇演、艺术作品展览等项活动,并免费提供所需的场地、器械和技术指导。
十四、公共场所应为残疾人提供便利的无障碍条件和良好的服务。残疾人持《残疾人证》观看电影、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实行购票优先、票价减半优惠。残疾人在“全国助残日”和“国际残疾人日”观看电影、文艺演出、体育比赛,有关部门或场所应免收门票。公园、风景区和旅游景点应当对残疾人予以免收门票的照顾。
十五、铁路、民航驻清单位(包括代办点)、公路客运、市政公用等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购票、乘车、乘机、房屋维修、生活设施的安装检修等提供方便和照顾。
十六、持《残疾人证》的盲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对生活困难的残疾人通过有关部门审批,可办理免费乘车证,乘坐市内公共汽车。残疾人在自行车存车处存放轮椅车和使用公厕,一律免费。
十七、城镇公共设施、建筑物和道路的改造与建设,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无障碍措施。
十八、残疾人比较集中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建立残疾人协会,设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残疾人协会必需的活动经费,可以在本单位的自有资金中列支。
十九、广播、电视和报刊应为残疾人开设专题节目或专栏,反映残疾入的生活,宣传扶残助残和残疾人自强拼博的先进事迹,为残疾人提供服务。
二十、清远市残疾人联合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我市残疾人核发《残疾人证》,残疾人持证享受上述各项优惠照顾。
二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